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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坐“免费车”回家过年,山西男子李某悄悄爬上北京西站一列火车的车头,被高压电线电成9级伤残。近日,在北京铁路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北京西站一次性给付李某4.3万元。(6月9日《京华日报》) 李某无票违规“搭乘”火车,造成自己身体伤残,按理应自食其果。2006年1月14日,李某从北京西站施工口进入站内,爬上一列火车车头顶部,结果被接触网高压电击昏。事发后,西站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北京右安门医院抢救、治疗,北京西站总共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私自爬上有“禁止攀爬”警示标志机车造成伤残,肯定不能
一、医疗事故: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有些人做了一些背叛婚姻的事情,比如有婚外情或出轨行为,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这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有些婚姻过错方也是会提出离婚的,那么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怎么要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对方出轨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吗,该怎么提出来?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解答: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夫妻关系的破裂终将导致离婚的出现,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有过错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话无过错方就可对过错方索要补偿,那么夫妻双方都无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呢? 网友咨询: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双方自愿离婚,没有出轨,没有小三?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何波律师解答: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以下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时都可以申请进行法定分割。那么,离婚一方有过错,可以分割过错方的婚前财产吗? 网友咨询:可以分割过错方的婚前财产吗?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兰艳律师解答: 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是否有特殊的约定,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可以分割婚前的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已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分割财产的数量会适当的向无过错方进行倾斜。 但是没有约定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即使是过错方也不能进行分割,分割的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
一、医疗过错具体指什么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过错是侵权行为学的一个概念,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心态;间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心态。无论哪一种故意,放在医疗行为中,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在医疗损害中是极少见的。 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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