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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李浩龙以北京金朝融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设立办公地点,在不具备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年化收益率18%的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现有证据证实李浩龙向安某1、范某等人吸收资金总额达1000余万元。 李浩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山律师事务所赵忠源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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