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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城县法院13日披露,该院对一起男方出具保证书离婚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保证书内容部分有效,但对于男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效力不予确认。 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3月结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次年2月一天,傅某发现王某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
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签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分割,那么如果女方一开始是放弃抚养权的,后来又后悔了,法院可以重新判抚养权吗? 法妞网友咨询: 女方放弃抚养权后可以再要回吗? 林均律师解答: 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她的主张,要看具体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签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分割,那么如果女方一开始是放弃抚养权的,后来又后悔了,法院可以重新判抚养权吗? 法妞网友咨询: 女方放弃抚养权后可以再要回吗? 林均律师解答: 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她的主张,要看具体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案情】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桂彩,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王桂彩的申请,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孙家岭(系第三人丈夫)与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06年8月23日7时许,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8时30分,入住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该日凌晨1点孙家岭死亡。被告认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能够放弃遗产继承的,那么,财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怎么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曲骆律师解析。 财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 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网友咨询: 房子是婚后他父母出钱买的,全款,二手房。房产证上写了我和他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前不久因为我发现他和单位一个女的有点问题,一气之下离了婚,写了协议书上说明了我放弃房产。后来他来找我,说以后没这样的事了,求我原谅他,我心软就答应了。现在准备复婚,如果复婚的话,这套房还算夫妻共有财产吗?如果他还这样,我可不想再这么便宜他了,该分
不是共有财产,但是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达到共有的效果。 首先,离婚时协议约定放弃房产,那么房产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了。 其次,在复婚之前,房产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则为男方单独所有。 最后,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通过书面协议和房产登记为两人名字的方式使该房产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做了房产的变更登记,需要再变更回来,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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