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垫资

垫资 相关话题

TOPIC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遇见大大小小的合同,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立即生效。但是对于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有违约的可能性。那么违约了需要承担什么?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冯军胜律师解析。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1、强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2、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一直都是建筑工程中的老大难问题,作为建筑工人应当积极追讨工程欠款。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甲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甲方拖欠工程款解决办法是什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嘉雯律师解析。 一、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
经常有看见外面卖房声称首付一成,其实是需要开发商先行垫付两成的。在协议的时间内,这两成的资金需要按时还给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垫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网友咨询:开发商垫资付首付行为违法吗?签了购房合同,所以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吗?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答: 开发商垫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垫资其实是钻法律的漏洞,一旦购房者不能按时还款,开发商会欠上更多的钱。如果不经过审查程序,购房者没有还款能力,同样也会影响到银行的利益,增加烂帐的隐患。所以开发商垫付行为是一种极不
生活中,有的毒贩子为了通过贩卖毒品来赚钱,就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千方百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的还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有的还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网友询问: 不法分子会向电子烟中添加毒品,引诱强迫他人吸毒的,构成什么罪? 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李金亮律师解答: 按照刑法的规定,不管被引诱、教唆、
现在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都会使用电子合同进行签署,这样比纸质合同的签署更加方便,通过电子合同进行签署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电子合同该怎么签? 网友询问: 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要如何签订?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李佳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子合同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并
电子烟被一些戒烟者捧为“戒烟神器”,当作香烟的替代品来吸食。 然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样有害健康和容易上瘾。 想要加强对电子烟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从国家层面通过立法方式,加强对电子烟进行监管,拟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让管控电子烟有法可依。 2、要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生产等环节严格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3、在广告宣传上加强监管,严禁商家将电子烟宣传为“戒烟神器”,让民众知晓吸食电子烟对健康的危害性。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
随着信息技术普及,电子化、可备份的会计资料为公司财务管理提供便利,也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行为人隐匿公司电子会计资料,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损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网友咨询: 离职时隐匿电子会计资料涉嫌犯罪吗?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书面合同,在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电子合同需要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 网友咨询: 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乐冬胜律师解答: 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如符合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文件的要求,则应当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