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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国务院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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