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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是否具有可以担保债务的资格。例如保证人为公益目的的单位是不允许充当保证人的。再者保证人要具备一定的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等。保证人自愿充当保证人——且意思表示真实。简单来讲,自愿同意当保证人,并且对自己要担保的债务具有真实和实际意义上的理解。保证合同生效的要件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是说,书面或者可以得到证实的口协议是其有效的形式,以及必须拥有的保证内容,保证的是什么范围,时间,数额等等。最重要的其实抛开上述一切,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律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责任则失效。 另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限,但是该保证期限约定的不够清楚或者明白的情况下,有可能视为约定不明,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 网友认为: 能人玉祥公司专文件空法人与夫妻对导法人终止骗专款沒专用看证据依据搞基它黑山电视台帮吹众所周知快调查大案全国首例。 以前网上不上经法制网掌权人关注原告投诉现手机正常确保我人身安全。 担保人必须担保还钱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手续上签字了,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的担保责任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网友认为: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简介关于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有的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么,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日前,潍坊青州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张某丙等保证人因拒绝清偿债务,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会遇到债务人未还清债务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是否就理所当然地“人死债清”呢?是否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呢? 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刘巧慧律师以案说法: 2008年1月,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会遇到债务人未还清债务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是否就理所当然地“人死债清”呢?是否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呢?债务人意外死亡的,保证责任还存在吗?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刘巧慧律师以案说法:2008年1月,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
一般我们都会为债权提供相应的担保目的就在让债权人能够安心的同时也防范一定的风险。但是出于债权的可以转性,债权的担保就会因为债权的移转而随之移转,这个时候一般就会出现相应的纠纷。那么债权转让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一般我们都会为债权提供相应的担保目的就在让债权人能够安心的同时也防范一定的风险。但是出于债权的可以转性,债权的担保就会因为债权的移转而随之移转,这个时候一般就会出现相应的纠纷。那么债权转让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原告邝某与被告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乐某是浙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华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邝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乐某以个人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方浙华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贷款方邝某可直接向担保人乐某个人追偿。事后,邝某交易乐某200 000万元,出具借据一张。 借款后,浙华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个月利息,此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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