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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 韦××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与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2007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欺诈、胁迫
案例 案情 1996年,张某和吴某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婚外情离婚证据怎么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介绍 X先生是一位祖籍上海、经商多年的企业家,L女士是天津籍人,因在X先生的公司中任职而相识,后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X先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年自立,L女士有一儿子,随他们共同生活。 2008年1月,L女士以婚后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X先生提出离婚,为此,在朋友劝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做出书面约定,双方的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双方因种种原因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08年3月,L女士向法院提起离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房爱霞 被告:黄涛 一九八九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二00二年四月一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位于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 离婚后,被告与她人结婚,原告感到与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原告要求
再婚房产纠纷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张清琴诉称,我与被告之父李同林于197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当时李同林有一男二女,原告在1977年又婚生一女叫李萍。1982年,我与李同林向道口镇五星三队申请一处使用面积195.08平方米的宅基地,在此处盖了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过道,办理了房权证,建筑面积为103.49平方米,门牌号为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 2005年被告趁我去郑州不在家之际,私自将我的房屋拆除,在上面重新进行了翻建,不让我居住。2007年,李同林病逝以后,被告就不允许我在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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