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向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检测标准如何确定?
2024-08-13与直接向买受人履行合同相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内容中附加了“向第三人履行”的约款,以此变更了给付义务的方向。如果第三人在接收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的检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向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的检验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答: 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仅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具有效力,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关于标的物的品质的约定作为判断瑕疵的首要标准,当第三人和买受人的检验标准不一致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依据。 约定由出
李强律师: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2024-07-20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超过期限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那么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不可以补充申报的? 网友咨询: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