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谁所有
2024-09-20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归谁所有
2024-09-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例如物业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收费、利用外墙做广告收费等等,此类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什么,怎么承担?
2024-09-1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什么,怎么承担? 网友咨询: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什么,怎么承担? 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罗明律师解答: 法律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建筑物塌陷造成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2024-07-25人在路上走,祸从脚边来,散步也有可能被倒塌豆腐渣工程砸伤,这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的,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宁某家附近正在盖新的住宅小区,一天宁某吃完饭后外出散步,突然下起了大雨,宁某就跑到工地的围墙下避雨,不料围墙突然倒塌,将宁某压在下面,宁某受了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宁某伤愈后找到工地理论,要求工地赔偿相关损失,但工地认为这是天灾,不同意赔偿。宁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文林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墙被雨水弄倒塌,自然是质量不好
冰溜子坠落砸车,建筑物所有人及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4-07-17一女子担心窗外冰溜子坠落:这要掉下去把车砸了算不算我的?这样一则视频引发关注。 如果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在遭遇此类事件后可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流程进行理赔。 如果车辆没有投保相关保险,按《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其他有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受害人与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
业主能不能自己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请物业?
2024-07-11很多小区都有物业,由物业管理小区,那么,就有人有疑问了,业主能不能自己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请物业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业主能不能自己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请物业? 业主可以自己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请物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所以,小区业主可以不请物业自己进行管理。 二、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共有权人的权利 1、对共有部分的
建筑物上的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怎样赔偿?
2024-07-02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友咨询:建筑物上的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怎样赔偿?北京庆尚律师事务所王思佳律师解答: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22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