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相关话题

TOPIC

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阻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就认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而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网友咨询: 2017年某日,Z与D看到F与C(F与C时年9岁)在竹林边打架,F占上风;Z与D见状前往劝架;Z过去拉着F的手,C随后离开;F开始打了Z并与Z相互拉扯。期间,Z头朝地向右前方倒在地上,接着向左侧翻转平躺在地上。随后,Z被120确认死亡。司法鉴定意见:“Z系升
丈夫上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杨先生仗义相助,上前制止,单位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也一并将丈夫控制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不曾想,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却发现丈夫已经死亡。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审议认为,阻拦丈夫家暴妻子的同事杨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结婚证不是行凶的许可证,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这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对待家庭暴力绝对不能和稀泥。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公民防卫权,鼓励公民面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积极行使防
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致老人肋骨骨折,施救者被老人子女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的老奶奶,却被误会为撞人者,赔了医药费……近年来,“老人扶不扶”“落水救不救”成为话题。那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 见义勇为造成罪犯受伤,见义勇为者是否承担责任? 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王美泉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是重大故意的则需要赔偿。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
在前几天南京发生的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事件中有一市民“胖哥”见义勇为备受关注,目前“胖哥”仍在医院ICU接受治疗。 好消息则是“胖哥”已经恢复意识,并且“胖哥”等10人被认定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首先,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其次,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后,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免责声明:本站部
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审视,让本来的社会美德变了味道。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
《民法典》在侵权编增加一条自甘风险原则,行为人自愿使自己出于危险当中的,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那么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因见义勇为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自己承担? 网友咨询: 朋友看到路上有人在抓小偷,他跟着去帮忙抓,结果被小偷伤到了胳膊,医药费要求被偷的人支付一点,那个人说我朋友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这合理吗? 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解答: 见义勇为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为见义勇为不是自愿参加一种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出于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对危险行为的劝阻,。 1、见义勇为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网友咨询: M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L撞倒在地致其右颌受伤出血。D见状后站在M的自行车前阻拦其离开。M情绪激动、坐在石墩上等候,不久倒地。M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D需要对M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M骑自行车与年幼的L相撞之后,L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M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那么,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由谁赔偿? 一、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由谁赔偿?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帮助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必须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条例。 自治区公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
  • 共 1 页/9 条记录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