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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身份,既然是不同的身份,那身份之间的性质也是各有不同的。那么,法人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怎么办,要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法院认为法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想知道法人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怎么办,要如何处理? 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陆景柱律师解答: 法人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需要进行析产,分清哪些属于企业财产,哪些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同时建立账本,分别列入。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该案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阐述了如何理解与参照适用该案例。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何认定“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
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那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一、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那么,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如何承担?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如何承担?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那么,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是要担责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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