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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那么,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根据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并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 2、财产权性质不同 国家通过其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网友咨询: 国有独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者间有什么区别?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夏振华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区别是:1、 国有独资公司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不是独资企业。股东人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也限制在2-50个;股份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200个,上市后股东数
国家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纳税人,纳税人虽无土地所有权,但是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就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网友咨询: 国有土地证可办理过户吗 ? 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王平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证能否过户,有两种情况: 1.若国有土地系划拨性质的,不能直接过户,需要先改变土地性质; 2.若国有土地系出让性质的,能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只有国有出让可以办理过户,划拨不能办理过户,只有转变土地性质才可以办理。 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王平律师解析: 划拨土
导语:在我国,公司的分立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本文将介绍我国有哪些公司分立过,以及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条文。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创业者,他们合伙开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他们发现公司规模逐渐扩大,而且有了不同的业务需求。于是,他们决定进行公司分立,分成两家独立的公司,以更好地发展各自的业务。 小明和小红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司分立应当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依法履行公司分立登记手续。他们按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xx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国有农场承担大量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仍然较重,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一些地方自主进
导语:近年来,中国离婚率逐渐上升,导致越来越多的家庭破裂。那么,究竟有多少家庭在中国经历了离婚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青梅竹马的恋人,他们相识于大学时期,相恋多年后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他们想象的那样美好,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吵。最终,小明和小红决定离婚,结束了他们的婚姻。 在中国,像小明和小红这样的家庭并不少见。据统计,中国每年离婚的家庭数量已经达到了数百万,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性格不合、经济压力、第三者介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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