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
2024-06-29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联系本职工作,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要公安机关也和一般行政机关一样,把一部分干警“分流”出去经商、办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4-06-14(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4-06-0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4-06-0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
公安机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2024-05-31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会造成精神损害,这时候需要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案例: 小明因为被错判为盗窃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经过数日的羁押后,最终证明他是无辜的。然而,这段时间的羁押给小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小明向公安机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无罪被羁押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致人身、财产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4-05-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024-05-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2024-05-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2024-05-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2024-05-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