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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那么,当董监高不再履行义务,开始损害公司利益该如何办呢?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公司利益该如何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前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物,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一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网友咨询: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该怎样理解?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答: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该主体违背其所需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如董监高未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2.董监高未履行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因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限制资格任职的后果。按照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所谓无效,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不承认,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依法改选、委派或聘任。 网友咨询: 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哪些?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杨志发律师解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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