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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网友咨询: 2020年5月29日8时40分许,刘玉刚伙同魏宝忠、董闻博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深海鲜市场冷库5号电梯门前,由魏宝忠、董闻博望风、刘玉刚拉开车门窃取被害人朱某“奇瑞”牌汽车内的棕色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8290元。被害人朱某于当日9时15分许拨打110报警。刘玉刚于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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