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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实践中,债权人利用以物抵债协议主张的权利五花八门,究其原因在于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认识错误。那么,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合同吗? 网友咨询: 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合同吗?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徐冰兰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物抵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将物的交付作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如到期未能履行协议中的偿还欠款的义务,也可能会在和债权人的协商下以房抵债,将自己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能否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是否合法? 网友咨询: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能否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是否合法?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沈余律师解答: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一致,是可以以房抵债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房抵债。 根据《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
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轻松地实现;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网友询问: 以货抵工程款是否合理,要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韦克尔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的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就是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协议,即使物权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那么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唐文波律师解答: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
以假冒伪劣产品抵债,本质上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网友咨询: 以物抵债,发现物品虚假与实际价值不符,是否构成诈骗? 北京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赵越律师解答: 以假冒伪劣产品抵债,本质上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司法机关会将公私财物扩大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因此,以假冒伪劣产品抵债的行为,在某些地区、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判决诈骗罪成立。 北京英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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