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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网友咨询: 孩子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徐振西律师解答: 孩子名下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将存款赠与给孩子,存款属于孩子,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抚养孩子的那方代为保管。但是,如果只是以子女名义存在,并没有实际赠与给子女,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
海 关 总 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 国 银 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1982年1月30日 [82]署查字24号各省、市、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 据各地海关反映,近两年来,有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等单位,不顾国家法纪,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海关在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单位无故拒交海关依法追缴的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税款的事情。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
导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社会不稳定。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解释这一罪行,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条文。 案例: 小明是一个看起来很有魅力的年轻人,他在社交媒体上宣传自己有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他声称可以每月给投资者15%的利润,让人们很快就能赚到大笔钱。许多人被他的花言巧语所迷惑,纷纷投入自己的积蓄。 然而,当投资者想要提取他们的投资款项时,小明却找各种借口拖延,并最终消失了。投资者们才意识到他们上当受骗了,他们的钱财全部被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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