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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陈某向新宏达公司购买了“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一套,后新宏达公司派人前往陈某家中进行了安装。2016年1月29日,由于案涉房屋内净水器、水龙头、花洒等损坏导致漏水,致使陈某家中地板等物品损坏,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80972元。 一审中,评估机构对陈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金额计45772元。法院综合认定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为51772元。 新宏达公司另申请对“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尽管3M净水器安装说明书中载明“净水器只能安装在冷水管线上,本净水器工作水温为4.4—38摄氏度”“禁止将本产品安装在有结冰风险的区域,净水器不能结冰,当室温低于0.6摄氏度时应当排干净水器”,但该注意事项字体与其他部分一致,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形式予以特
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自己买到质量有保障的产品,但如果遇到了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自己权益损害的个别情况,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那么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哪些项目,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 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哪些项目,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刘贵红律师解答: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以下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并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造成的违法行为而定。 网友咨询: 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要求赔偿?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李曼律师解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友咨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申颖律师解答: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
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4月1日 国中医药质(1996)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保证出口中药产品质量,维护其国际声誉,加强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中药产品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二章 质量注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口中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发的《药
导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台新的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手机就出现了屏幕开裂的情况。小明觉得这是产品质量问题,便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商家却以小明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小明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业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通知 (1991年8月17日 部发〔91〕科字第84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1〕价费字216号文《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通环节的检验,不论是经常性的或临时性的,所需检测费一律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不得向企业收费;所抽查的样品,除国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外,一律按市价购买,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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