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的通知
2024-07-02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的通知(全康办〔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进展,总结“十一五”以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验,发现、解决存在问题,为“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现就检查的有关
残疾人被打成轻伤二级在法律上严重吗?
2024-06-29在达到轻伤等级的时候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等级分为轻,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是更加严重的轻伤二级会稍微轻微一些,再进行判刑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 网友咨询: 残疾人被打成轻伤二级在法律上严重吗?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顾欢律师解答: 法律上轻伤二级是严重的,构成刑事案件。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日关于加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
2024-06-25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全康办〔200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进展,总结经验,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完成各项康复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现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通知
2024-06-25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通知(全康办[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08年是残疾人事业非常重要的一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9月,举世瞩目的第13届残奥会圆满成功,11月,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隆重召开。这些都将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4日 司发通[200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5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 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 (1992)残联康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厅、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计委、财政厅(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妇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24-05-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2024-05-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规定;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