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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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