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应当如何负担?
2024-08-17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由于标的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有一段空档期,空档期间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此时则必然需要买卖合同某一方为风险买单。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负担呢? 网友咨询: 市场交易中,经常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况变化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王蕴琦律师:标的物上存在抵押的,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4-08-13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负有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仅需要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当对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可以主张的权利负有担保责任。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标的物交付后,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主张抵押权,买受人此时才知道该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王蕴琦律师解答: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如所有权等合法的权利,出卖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未能履行
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能否产生终止合同的效果?
2024-07-31债务人的义务包括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时也应当接受、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是否仍然进行?债权人是否应当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呢? 网友咨询: A公司按B公司要求生产供货,B公司结算支付货款。双方前期合作顺利,但2021年4月之后,B公司开始不接收A公司已加工好的货物。A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催促对方收货,仍不安排收货,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巩芳豪律师解答: 受领在合同关系中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认为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债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怎么确定?
2024-07-20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网友咨询: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怎么确定? 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潘月律师解答: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谁承担?
2024-07-16买卖合同是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遇见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结合最密切的合同。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谁承担? 北京市信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凯丽律师解答: 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合同的哪方当事人来承担。买卖合同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如果是因为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标的物提存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4-07-09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标的物提存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律师解答: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2024-07-04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如何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江苏博爱星(无锡)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解答: 一、有约定,从约定。我国的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二、《民法典》第604条属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怎么处理?
2024-07-02孳息这个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生的蛋;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怎么处理? 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关黎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孳息的归属应以标的
标的物不明确的合同是否成立?
2024-07-0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网友咨询: 标的物不明确的合同是否成立?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张是妙律师解答: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