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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职务侵占罪实务系列文章,以笔者近期办理的孙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探析本罪于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文章内容多为笔者的实务总结、学习心得,鉴于个案包罗的争点,特别是笔者自身水平所限,难免挂一漏万、浅尝辄止。欢迎大家探讨、批评、指正。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家国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没有按照经营范围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方罗某与被告人孙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罗某将A公司转让给孙某等人,由孙某等人利用A公司的国资背景,通过代持其他公司股份的方式赚钱。孙某等人3个月
导语: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的一项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离职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释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小明在某家公司工作了5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职。在离职时,小明向公司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小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经济补偿。经过协商,公司同意支付小明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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