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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期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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